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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1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2-09-30 分享: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卢某,中共党员,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06年至2017年,汪某在卢某的关照下先后在该村承接沟渠硬化、水泥路硬化、道路硬化三个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汪某多次请卢某吃饭。卢某在饭局上先后6次向汪某共索要1万元打牌娱乐。2013年,文某在卢某的推荐下承接了村公墓建设项目,之后卢某收受文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7年,某光伏公司在村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经理吴某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请卢某帮忙协调村民占地赔偿等相关事宜,后项目在卢某的协调下顺利进行。2018年年初,为感谢卢某在项目建设中帮助协调,吴某在项目指挥部办公室送给卢某现金1万元。

2014年,村里开始建设新农村,“宅基地都是明码标价”的消息在街上不胫而走,“凡是想买好位置的宅基地都必须给卢书记送钱,最不济也得请他吃餐把饭”。卢某私下收受购买宅基地的陶某2000元,张某2000元……此后他又多次如法炮制,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万元。

经查,卢某在担任A市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21年8月,A市纪委监委给予卢某开除党籍处分。

2021年10月,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卢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属于“其他单位”中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卢某为汪某承接沟渠硬化、水泥路硬化、道路硬化项目、为文某承接村公墓项目、为吴某在光伏发电项目中协调村民占地赔偿等相关事宜、为部分村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购买宅基地中提供关照和帮助,并收受财物数万元。这些行为明显是卢某利用了自己手中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卢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警示我们,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像卢某这样的农村党员干部,虽然“官”小,但不等于手中的权力小,而且权力相对集中,掌握的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硬权力。这些硕鼠们紧盯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等领域,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等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直接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形象,恶化社会风气。“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必浚其源”。基层党员干部离群众最近,群众看我们党,首先就看基层干部。漠视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例说到底是脱离群众、丧失群众立场的后果。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基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鉴,心在基层、爱在基层,身在基层、行在基层,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在更直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