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市直单位县级干部,中共党员。
袁某,某省直单位调研员,中共党员。
2022年,该市直单位承办某省片区执法办案业务培训,袁某负责与该市直单位对接培训活动。该市直单位选定酒店提供餐饮、培训会场等服务。培训期间,刘某组织或授意、指令下属李某、张某、田某(均系中共党员)先行垫付2.1万元在培训酒店以外的餐馆多次宴请袁某及参训学员;另刘某与酒店商议由酒店先行垫资购买某市价值1.2万元品牌服装赠送袁某,酒店同意后,该市直单位将违规接待费用2.1万元、服装费1.2万元纳入培训活动费用中与酒店结算,酒店收取培训活动实际费用及垫付的1.2万元服装费后,将剩余2.1万元退还给刘某,刘某及下属李某、张某、田某按照各自垫付费用予以分配。刘某、袁某的上述违纪行为于2024年被立案审查。
二、分歧意见
刘某和袁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应适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定性量纪;袁某的行为构成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定性量纪,数错并罚,合并处理,并退还违纪所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及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定性量纪;袁某的行为属于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定性量纪,数错并罚,合并处理,并退还违纪所得。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该市直单位在承办上级部门指定的培训活动中,选定酒店提供包括饮食在内的服务。刘某在参训人员就餐有保障的前提下,仍组织、安排宴请参训人员,系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的行为;购买服装赠送参训领导,系用公款购买赠送的行为;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违规公款赠送礼品的行为,袁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主观上明知参加公款宴请并收受礼品的行为,均积极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刘某个人决定并实施用公款购买服装送礼,构成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的行为,同时构成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的行为。刘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纪律处分条款,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择一重处。
袁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了刘某组织的公款宴请,构成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行为;同时,袁某任职单位系该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市直单位具有制约、隶属关系,构成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袁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纪律处分条款,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择一重处。
另外,袁某还收受了刘某用公款购买的服装,构成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并退还违纪所得。(黄石市纪委监委 江思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