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区委巡察组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和维护巡察干部良好形象,着力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巡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中共黄石市委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黄石港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委巡察组纪律作风表现开展监督评估,是指对区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工作作风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巡察中监督和巡察后综合评估。
第三条 监督评估工作,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人必先正已;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一分为二、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自律与他律、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坚持评估结果与巡察工作质效相协同。
第四条 监督评估工作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巡察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遵守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对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阳奉阴违,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形;是否存在妄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公开发表、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的情形;是否坚持“五个必须”;是否存在“七个有之”行为。
(二)遵守组织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形或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协作的重要事项擅作主张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安排,不认真落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巡察办有关部署和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执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等制度不到位,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作集体研究,或者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情形;是否存在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等行为;是否存在隐瞒个人应当回避事项的行为。
(三)遵守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以巡谋私,利用工作之便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他人经商办企业等事项谋取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土特产品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私自占用办公设备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向被巡察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委托办理个人或亲友事项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巡察干部身份,违规为他人居间斡旋、站台撑腰、牵线搭桥,介入他人民事、经济纠纷,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等情形;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公款吃喝、旅游、接待、娱乐,或者接受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人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纵容或默许亲友或相关人员利用其特珠身份谋取私利的情形。
(四)遵守群众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合法利益,对符合巡察受理范围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是否存在对巡察工作的相关政策、权限边界、工作程序应知而不知、应会而不会,因解释不准、不清、不明造成群众误解的情形。
(五)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规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插手企业经营、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干部人事安排,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资金借贷事项,擅自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等情形;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执纪审查或司法等手段开展工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对涉法涉诉案件擅自过问、表态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请示而不请示、应报告而不报告,擅作主张,越权越位的情形;是否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未及时如实报告等情形;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巡察真实情况,或不严格落实巡察报告底稿制度,所汇报、反映的问题缺乏事实证据支撑,甚至歪曲、捏造事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威胁、利诱方式向有关巡察干部施加压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单独会见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或介绍有关巡察人员与监督对象私下见面、联系等情形;是否存在为监督对象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要求设置信访点、信访处置不及时或违反规定程序处置信访举报材料、重大舆情处置不力等情形;是否存在私自会客、工作期间饮酒,私自接受工作采访及授课邀请、出席相关活动等行为;是否存在跑风漏气,故意或过失泄露巡察工作具体计划安排、谈话内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涉密或敏感信息等情形;是否存在向其他巡察组或本组其他组员打听不应由本人知悉的工作信息,或受监督对象请托打听相关巡察人员本人及家庭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设施处置涉密事项的情形;是否存在应归档不归档、应移交不移交、应销毁不销毁,私自留存,损毁巡察相关资料的行为。
(六)遵守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不检点、不收敛,恣意妄为、言行失当等情形;是否参加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市委六点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是否严格控制会议、办公经费等支出,按标准据实报销出差、补助等费用。
(八)落实作风要求方面,是否存在搞繁文缛节,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随意索要非工作必需资料,重复、多头要资料或催要过急,不履行资料交接手续、阅毕当还不还,交派额外工作任务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情形;是否存在工作方式简单机械,个别谈话缺乏针对性,口大气粗、缺乏耐心,甚至提一些命令式,强迫式要求,过度关注工作留痕,重形式轻内容,简单将有无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监督评价标准,把学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好了,不核实就下结论,简单把考试、测评等考记忆力的方法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手段,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设置项目过多过滥等情形;是否存在工作走过场、做表面文章,汇报座谈不重实效,频次过多、不重问题导向,过于依赖个别谈话、调阅资料,不重实地走访、现场调研,调研流于形式,选点随意、盲目开展、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发现问题不深入、浅尝辄止等情形;是否存在精神萎靡不振,对待工作慵懒散拖、回避矛盾、应付差事,讲条件、打折扣,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的情形;是否存在工作时间休闲娱乐、同事之间相互吃请等行为;是否存在当老好人、和稀泥,对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态度漠然、不敢斗争、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等情形;是否存在铺张浪费,助长奢靡之风等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巡察期间,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区委巡察办负责人带队,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组成检查组,通过深入巡察组驻地实地查看,向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群众问询等方式,对巡察干部纪律作风表现开展明察暗访,形成检查报告,报区委巡察办汇总后按程序报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及时反馈相关巡察组,立行立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限期内报告区委巡察办。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为巡察后评估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巡察结束后,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信访了解等方式对巡察组巡察期间纪律作风表现开展评估。
(一)自查自评。巡察组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明确的内容,对本组巡察期间纪律作风表现先行自查自评。组内自行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的,可酌情少扣分或不扣分。
(二)民主测评。区委巡察办安排专班分赴被巡察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及其巡察联络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干部群众代表对巡察组巡察期间纪律作风表现进行测评,或发函委托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组织测评,填写并反馈《区委巡察组巡察期间纪律作风表现测评表》。
(三)个别谈话。专班到被巡察单位与党委(党组),巡察联络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有关同志,以及上访群众等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巡察组纪律作风表现情况。
(四)信访了解。将反映巡察组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及调查结论,纳入评估依据,对调查证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性质、后果酌情扣分。
第八条 区委巡察办综合考量巡察中明察暗访和巡察后了解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对各巡察组巡察期间纪律作风表现作出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95 -100 分)、良好(85 -94 分)、一般(75 -84 分)、差(74 分及以下)四个等次。评价结果按程序报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综合评价分值中,巡察期间明察暗访情况占比40%,巡察后评估占比60%。如在明察暗访和巡察后评估发现某巡察组及其成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该巡察组综合评价直接评定为差。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表彰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一)综合评价为优秀的,作为该巡察组组内成员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重要参考。对于抽调人员,由区委巡察办会同相关巡察组作出书面鉴定,函请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将该同志巡察期间表现作为考核评先等的参考。
(二)综合评价为一般的,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该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进行约谈;综合评价为差的,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该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进行约谈,并依据规定追究相关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责任。
(三)对巡察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适宜继续从事区委巡察工作的,调离巡察岗位或退回原工作单位;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