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巡察信息宣传工作,明确信息宣传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落实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纪(工)委、区巡察办(组)、委机关各科室、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及全体干部。
二、计分范围
计分考核主要以被区纪(工)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市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采用的信息(含专报)、宣传稿及调研文稿为主。对不涉及工作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的信息稿件,鼓励“一稿多投、一稿多用”,被党工委·区委简报、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党报党刊等宣传载体采用(不包含转载)的信息宣传稿亦被纳入计分范围。
三、计分标准
1.被《黄石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每篇计10分;被《黄石纪检监察信息·经验交流》采用的,每篇计20分。被《湖北省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每篇计30分;被省纪委办公厅《信息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被省纪委《经验交流》《参阅件》《要情专报》采用的,每篇计100分。被中纪委《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交流》采用的,每篇按省纪委的10倍计分。同一篇信息文稿经上级纪委监委整理再上报,以最高得分计,不逐级累积计分;被市、省、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稿件,每篇分别加计30分、50分、100分。被市、省纪委内网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别计5分、10分。
2.被区级微信公众号(开发区、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网站、公众号)、省纪委监委网站、中央纪委网站采用的宣传稿件,每篇分别计5分、10分、30分、50分。被《楚天风纪》《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采用的宣传稿件,每篇分别计30分、50分、50分。
3.未被上级纪委监委采用,但在市级、省级、中央党报党刊、官媒网站予以刊发的,每篇计10分、20分、30分,同一篇文稿按最高得分计;被上级纪委监委采编后,又在市级、省级、中央党报党刊、官媒网站予以采用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加计5分、10分、15分。
4.多个科室或个人参与编撰的信息、调研文章,按参与信息文稿撰写比重分别计分。
5.区纪(工)委监委办公室对收到的成稿信息予以整理上报不计分。对收到的相关素材文稿予以整理并形成综合文稿被市级以上信息平台采编的,由区纪(工)委监委办公室计对应分数;参与提供相关素材文稿的科室及个人,按相应参与比重计分,但累计不超过对应分值的50%。
6.领导干部信息得分计入分管科室;个人得分在其单位、科室累积计分。
四、目标任务
1.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常委、监委委员每人每年
得分不得少于40分,被市级及以上平台采编的信息文章不少于2篇;各科室负责人每年得分不少于30分,其他干部每年得分不少于20分。
2.区纪(工)委监委办公室每年得分不少于200分;在岗人数在3人及以上的科室,每年得分不少于100分;在岗人数为2人的科室,每年得分不少于60分。
3.各镇(街)纪(工)委每年得分不少于100分。
4.年龄在50岁以上的同志,经本人提出和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不参与信息宣传工作考核;抽调至上级部门工作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个人得分不得少于10分。
五、报送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科室要正确提高认识,把信息宣传工作作为检视业务工作,推动谋新创新的重要抓手予以部署落实。区纪(工)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考核办法,实行双月通报制,年度得分计分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科室及个人考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科室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基础任务的单位、科室及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并工作约谈相应责任人。
(二)加强审核把关。信息宣传工作是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务必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严禁不切实际、凭空捏造、照抄照搬。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审阅稿件。对外发布工作信息稿件,必须请示上级纪委监委宣传部门。
(三)注重质量时效。信息文稿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言简意赅。要注重时效性,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成效等信息宣传稿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尽量使用最新数据、准确数据、对比数据。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