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近20起公检法机关移送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党的纪律,切实增强我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现将其中11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章山街道党工委原委员、办事处原副主任杨某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12月24日23时58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黄石市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认罪认罚,2020年6月,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杨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太子镇畜牧服务中心原主任张某某和中心血防站原站长程某某诈骗问题。张某某、程某某因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构成诈骗罪,2020年1月均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3月,张某某、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汪仁镇无职党员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问题。2019年12月,下陆区人民法院以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0年6月,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大王镇无职党员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问题。2019年12月,铁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7月,陈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汪仁镇无职党员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问题。2019年8月,下陆区人民法院以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徐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大王镇无职党员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问题。2018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大王镇纪委发现该问题线索。2020年5月,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大王镇无职党员柯某某强奸问题。2015年6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以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0月,大王镇纪委发现该问题线索。2020年5月,柯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8.汪仁镇无职党员王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问题。2019年12月,铁山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9.大王镇无职党员李某某吸食毒品问题。2019年1月,黄石市开发区公安局对李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2020年5月,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0.汪仁镇无职党员刘某某嫖娼,罗某某容留、介绍卖淫问题。2019年7月,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对刘某某嫖娼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对罗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20年4月,刘某某、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1.金山街道无职党员李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问题。2019年3月,大冶市公安局对李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20年4月,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这些党员,分别因危险驾驶、诈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走私、强奸、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规矩,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对违法犯罪党员进行梳理,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