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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借机旅游吗?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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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马,听说这次培训内容很丰富啊,还安排了现场参观考察?这符合规定吗?

答: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参观考察是其中一种有效方式。我们这次培训,专门安排了参观考察,主要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这是允许的。

问:那就好!但有的单位因为“以培训考察名义借机旅游”受到处分,又是怎么回事呢?

答:那是因为他们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这就涉嫌变相旅游了。他们以举办学习培训班为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